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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財務公司論述代理記賬業務流程
一:關注《辦法》沿革
為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1994年印發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1994〕財會字第24號),2005年對其修訂后印發了《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原《辦法》明確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條件、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要求和程序、代理記賬業務委托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管要求。
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壯大,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后,國務院加快推進行政審批制度和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進一步改進代理記賬資格管理和代理記賬行業監管。2014年8月以來,財政部聯合相關部門先后赴廣東、上海、北京等地開展調研,聽取代理記賬機構、小企業以及地方財政、稅務、工商等監管部門對原《辦法》的意見。2015年6月,財政部印發了《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反饋的意見修改后形成《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修訂草案)》。2015年9月,財政部組織有關專家集中研究討論了《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修訂草案)》。2016年2月16日,以財政部令第80號發布了新《辦法》。修訂出臺新《辦法》意義重大,一是有利于激發代理記賬市場活力。二是有利于代理記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三是有利于構建代理記賬行業監管新模式。
二:關注業務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三:關注審批程序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向社會公示。
3.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關注登記要求
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明確將“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為后置審批事項。新《辦法》對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條件相應進行了調整,保留四個條件,即一是為依法設立的企業;二是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三是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為專職從業人員;四是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同時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刪除了“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有健全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兩項準入條件,并將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提交的六項材料簡化為四項,即一是營業執照復印件;二是從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三是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四是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此外,為方便申請人開展業務,新《辦法》規定,代理記賬機構新設分支機構開展代理記賬業務,向其審批機關辦理備案即可,其新設分支機構無需申請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五:關注履職義務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3.對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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